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培育战略科技力量,统筹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打造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和龙头,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决定》(皖发〔2018〕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一室一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任务
围绕国家及省关于科技创新发展工作部署,突出功能定位和目标导向,明确重点任务和路径,强力推进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一)争创国家实验室。在相关优势领域,结合科技创新交叉融合发展趋势,争创国家实验室。全力支持量子创新研究院建设,夯实量子信息科学研究物质和技术基础,推动量子科技领域创新突破,着力打造承载国家使命、代表国家水平的重大创新平台,积极创建量子信息科学国家实验室。推动能源研究院和人工智能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发挥核聚变能源研究的国际领先优势,攻克聚变能应用开发关键科学技术问题,统筹磁约束核聚变、煤炭清洁利用、可再生能源领域优势创新资源,加快建设综合性开放式研究平台;积极推动人工智能理论、方法、工具、系统等方面取得变革性、颠覆性突破,引领人工智能学科前沿和技术创新方向,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积极争创能源领域和人工智能领域国家实验室。
(二)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拓展全超导托卡马克、合肥同步辐射光源和稳态强磁场装置等3个大科学装置性能,支持聚变堆主机关键系统综合研究设施建设,支持开展合肥先进光源、大气环境立体探测实验研究设施、强光磁综合实验装置预研,积极争取国家新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户安徽,建成世界一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科学前沿问题研究,加快提升科学发现和原始创新能力,推动大科学装置集群和前沿研究深度融合,实现重大科研设施的国家战略目标与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服务相统一,充分释放科研设施社会化服务潜能。
(三)发挥特色优势创先进位。推动已进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序列的“一室一中心”提升相关优势领域的源头创新能力和科技综合实力,在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创新基地考核评估中创先争优;面向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新兴、交叉、边缘及薄弱学科领域,按照国家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机制,争取纳入新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专业化分工布局。根据国家及省战略需求变化、科技发展态势,扩大“一室一中心”布局,积极提供保障,支持承担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任务和能力提升等重大项目,拉高标杆,争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基地(平台)。
(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融通发展,构建更加有效的核心技术攻关机制。积极参与量子通信与量子计算机、新一代人工智能等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加强对重大基础前沿和战略必争技术领域的前瞻部署。聚焦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产业安全以及制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和瓶颈制约,在信息、能源、新材料、机器人及智能制造、通用航空、新型显示、生物与农业等领域开展科研攻关,推进科技创新“攻尖”计划,着力突破一批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集中力量攻克产业技术创新“卡脖子”问题。围绕卫生健康、生态环保、公共安全等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集成优势创新资源,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打造创新发展加速度。
(五)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创新科技人才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开放流动、高效激励的人才引进、使用和培育机制。赋予领军人才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经费调剂权、创新团队组建权。提供良好的创新文化环境、优越的科研条件和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保障科研人员潜心科研,打造一批能够发挥“塔尖效应”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集聚一批优秀企业家,培养一批创新创业人才,形成梯次发展、结构合理的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
(六)加快推进重大成果转化应用。以提高科技成果供给为着力点,加强在信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机器人、新能源与清洁能源、现代农业、生物医药、环境监测治理等重点领域研发布局,强化“一室一中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力和贡献度。推动“一室一中心”在技术、装备、材料、工程等方面重大成果的转移转化和示范应用,加快推进从技术研发的创新链上升到生态系统建设的产业链,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
二、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支持基础性、前沿性研究的主导作用,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其中50%用于成果奖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根据“一室一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省财政采取稳定运行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支持省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每家300万元、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100万元,结合绩效考核或评估情况,再予以每家不同档次的绩效奖补。省科技创新绩效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奖励“一室一中心”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个人和团队。积极引导鼓励政府财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社会资金等多元化投入“一室一中心”建设。(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项目支持。加强科研任务与基地、团队、学科等资源的统筹配置。优先支持“一室一中心”谋划新建项目,按有关规定申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入库,推进以高科技、新领域、基础设施和平台为主的“高、新、基”全链条布局。积极支持“一室一中心”申报省科技创新、“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等专项资金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一室一中心”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牵头编制指南,并开设专门渠道,优先支持申报立项。优先支持“一室一中心”申报国家科技专项计划,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给予绩效奖补。对“一室一中心”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在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解决。(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金融服务。引导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和省级种子投资基金精准对接“一室一中心”科技创新活动,推动重大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参与“一室一中心”的建设和投资。支持承建“一室一中心”的相关企业并购重组海内外产业链高端资产以及研发、品牌与技术资源。(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人才服务。“一室一中心”建设纳入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各类科技人才计划向“一室一中心”加大倾斜,支持面向海内外引进和培养一批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和科研创新团队,吸引高精尖缺人才进入“一室一中心”。加大省编制周转池统筹力度,及时满足“一室一中心”引进和选拔人才的调剂需要。支持完善与科研人员科研能力和贡献相匹配的具有竞争力的分配激励制度,落实科技创新绩效奖补资金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的相关规定。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室一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加强青年科研人才培养。(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评估
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细则,加强考核评估和统计监测,构建分类评价的导向机制。“一室一中心”要在每年度规定时间内提交建设运行绩效情况总结报告,参加运行绩效统计和考核。主要围绕科研创新绩效、人才队伍建设、开放交流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管理运行机制等方面,对省实验室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省技术创新中心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注重“一室一中心”对国家、地方、社会的实际贡献和人才培养。定期评估由省“一室一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突出奖惩激励导向,动态调整,有序进出,对评估优秀的“一室一中心”加大支持,对未通过的予以整改或摘牌。(省科技厅)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室一中心”建设统筹布局和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鼓励各市制定争创“一室一中心”相关支持政策,比照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请创建。(省科技厅、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立足职能,主动配合,研究落实推进举措,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和对接支持。中央驻皖高校院所、省有关部门和省属高校要协助做好“一室一中心”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各依托单位要强化“一室一中心”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与目标定位相适应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有效推进建设运行。(省科技厅、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室一中心”各依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政策落地。统筹协调相关配套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不定期开展科技创新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及时帮助解决“一室一中心”政策执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放大政策引导效应,高质量推进一批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建设,加强创新基地协同合作和梯次衔接,实现产学研用融通,提升全省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水平和整体效能。(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一室一中心”建设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全流程监管机制。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依托单位监督目标任务,切实强化开展科研活动及参与管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对产生履职尽责不到位或弄虚作假、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责任。(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