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按照“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关于“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会员诚信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的要求,特建立会员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标准。
第二条 协会收集、记录和使用会员单位的诚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的守法、守信、自律情况记录和对判断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会员单位诚信信息进行建挡管理。
第五条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规范公正、客观属实的原则。
第六条 会员单位的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包括会员编号、会员类别、单位名称、办公地址、会员代表、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址等。
第八条 良好信息包括:
(一)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奖励;
(二)获得各行业协会商会的合规表彰;
(三)企业经营取得的由各类政府管理机构颁发的证书(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信用等级AAA企业、注册专利/商标、高新技术企业、地方纳税水平证书等等);
(四)第三方合法信用服务机构作出的评价。
第九条 不良信息包括: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而承担责任的。
(二)受政府部门有关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包括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或撤销业务资格、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以及对其诚信状况有直接影响的其它处理行为;
(三)受官方媒体通报、批评的不良行为;
(四)受社会公众投诉且经官方核实的不良行为。
第十条 会员信息获取来源及渠道:
(一)会员企业自行报告;
(二)协会收集信息;
(三)行政机关的文件及公告;
(四)审判机关发布的裁判文书;
(五)其他途径。
第十一条 协会按以上途径收集到诚信信息后,适时记录或更新。
第十二条 协会公正、客观地记录所获取的诚信信息,保持诚信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不实记录不属实编造信息。
第十三条 诚信信息的使用范围限于:
(一)作为协会进行日常会员信息管理、对会员进行诚信评价的依据;
(二)协助政府主管机关进行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资质审查的参考;
(三)社会义务其他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协会对诚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并提供诚信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认为本单位诚信信息有误或对本单位诚信信息等级有异议的,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
第十六条 诚信信息采用电子文档保存,信用档案将反映会员近5年内的诚信信息情况。
第十七条 非会员单位需要咨询会员诚信信息档案的,需经会长或秘书长(执行秘书长)批准。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泄露会员非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酒业协会实施并负责解释,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