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工作。维护服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徽省酒业协会章程》,并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服务相关方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相关方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公示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2. 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3. 本会的财务情况;
4. 本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5. 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6. 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由十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向本会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及动机,协会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合适场合上公开等。
第六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 提供信息的负责同志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 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3. 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相关方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相关方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坏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相关方公布,并报登记机关在制定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及时更加需要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相关方,并根据需要上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相关方。
第十六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当其给与惩戒。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