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修订情况,结合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实践,对2014年底省局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并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12月22日下发的《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法〔2014〕44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2日
内容附件: 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